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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海洛因0.7克 瘾君子换来三年徒刑罚金五千

发布日期: 2008-01-08  //www.110.com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雁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沈雁红是一名瘾君子,为了以贩养吸,将0.7克海洛因分装成小包,于2007年6月至8月,在洪江市安江镇先后向段某贩卖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04克,得毒资45元;3次向申某贩卖海洛因三小包,共计0.06克,得毒资60元;向李某贩卖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05克,得毒资50元;两次向汤某贩卖海洛因,共计0.1克,得毒资100元;5次向向某贩卖海洛因,共计0.2克,并共同吸食,还得毒资50元;3次向黎某贩卖海洛因,共计0.12克,得毒资150元;3次向童某贩卖海洛因,共计0.13克,得毒资145元。其贩卖海洛因所得毒资600元均已挥霍。

    2007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沈雁红宣布刑事拘留,在进行入所检查时,从沈雁红身上搜出海洛因0.45克(含包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雁红非法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雁红贩卖的毒品数量虽然不满十克,但系向多人且多次贩毒,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沈雁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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