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雁红是一名瘾君子,为了以贩养吸,将0.7克海洛因分装成小包,于2007年6月至8月,在洪江市安江镇先后向段某贩卖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04克,得毒资45元;3次向申某贩卖海洛因三小包,共计0.06克,得毒资60元;向李某贩卖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05克,得毒资50元;两次向汤某贩卖海洛因,共计0.1克,得毒资100元;5次向向某贩卖海洛因,共计0.2克,并共同吸食,还得毒资50元;3次向黎某贩卖海洛因,共计0.12克,得毒资150元;3次向童某贩卖海洛因,共计0.13克,得毒资145元。其贩卖海洛因所得毒资600元均已挥霍。
2007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沈雁红宣布刑事拘留,在进行入所检查时,从沈雁红身上搜出海洛因0.45克(含包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雁红非法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雁红贩卖的毒品数量虽然不满十克,但系向多人且多次贩毒,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沈雁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