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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高中生发短信骂舅妈被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 2008-01-10  //www.110.com  

昨天下午2点,18岁的高中生小新准时到学校上课;与此同时,他的母亲、姨妈、小舅妈因为他发的几条短信坐上了被告席。小新的另一位舅妈张某以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将小新、小新母亲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据悉,这起官司也是我省首起因短信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少年发短信骂舅妈

2006年9月7日,35岁的张某和丈夫王某解除了夫妻关系。9日上午11点,王某的两个双胞胎姐姐(双胞胎中的妹妹就是小新的母亲)来到张某住处,因为房子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了争吵,并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在推搡中,张某被对方咬伤了右手臂,受伤的张某情急之下骂了几句脏话,而脏话中她提到了小新过世的父亲。

在110民警的调解下,双方不欢而散。小新的母亲回到家后,忍不住将此事告诉了儿子。听到母亲的讲述,血气方刚的小新按捺不住心中的怒火,他拿出了自己的手机拨打了张某的电话,打算在电话里质问并痛骂张某一顿。但张某没有接他的电话,这让小新更是怒火中烧,他编了条“不接此电话全家死,出门被车撞死……”的短信发过去给张某,想想不够解气,他又拿起小舅妈李某的电话,发了几条类似的短信给张某。

看到短信的张某心里有说不出的难受。经历了许多天彻夜难眠的日子后,张某将小新、前夫的两个姐姐和弟妹告上了五华区法院,她认为小新是在受到了其母亲和姨妈的教唆、指使下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她的。

只愿道歉不愿赔偿

“小新在张某不接电话的特殊情况下,确实有用短信方式骂人、骂脏话的行为,但这在本质上属于不礼貌的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被告律师认为,小新的行为显然不具备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宣扬”、“公然丑化”和“造成一定影响”等条约,所以小新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名誉侵权,只能上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

“小新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很大伤害,她连续许多天彻夜难眠,被痛苦煎熬得已近崩溃,张某受到了身体的伤害和精神的严重打击。”作为原告的张某昨天没有到现场,她的代理律师说,张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庭审中,被告方同意向张某道歉,但不接受赔偿3000元的请求。双方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庭调解无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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