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7岁的韦某系广西省横县人。浙江缙云县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8日下午2时50分许,韦某伙同他人驾驶男式二轮摩托车,行至缙云县城北乡黄龙村花圃附近时,从后面伸手抢前方同向驾驶摩托车的受害人林某的金项链,金项链被拉断后掉落在地,林某及其儿子连人带车摔倒,二人身上多处受伤。韦某等人抢劫未成即往缙云县城方向逃窜。出差路过此地的公安民警翁某等人见状紧追其后,最终将韦某抓获。
韦某归案后拒不认罪,并当庭辩称自己未抢过受害人的金项链。缙云县检察院据此出示了受害人林某的陈述及大量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法院最终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仅从重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还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9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