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刁书亮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控制、垄断郑东新区及周边地区废料回收业务,以“河南利昊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刁书亮为首,被告人张兆喜(在逃)、韩建利、石洪涛、宋德举、王波(在逃)为骨干成员,时亚平、陈铁刚、朱洪法等人积极参加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支持其犯罪组织的不断发展,该组织安排人员到各大工地进行巡视,一旦发现有人购买废料,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强迫其放弃交易。对拒绝与其进行交易的施工单位,采取围堵、滋扰施工现场,威胁、辱骂工地负责人等手段,迫使其同意低价出售工程废料。在与施工单位的交易过程中,该组织大肆实施诈骗行为,在诈骗无法得逞的情况下,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聚众哄抢工地废料。该组织还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等手段,非法成立“河南利昊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作为合法外衣,参与废料交易,掩盖其不法行为。在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废料招标过程中,该组织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竞争对手退出。为威慑施工单位和同业人员,该组织为刁书亮、张兆喜等人办理了假军官证、假军队驾驶证,购买了退役军车,驾驶假军车用于废料运输。该组织还通过电话举报他人“骗秤”等手段,借公安机关之手打击、排挤竞争对手。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聚众哄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了郑东新区及周边地区废料回收行业,控制了多家大型工地的工程废料收购业务,从中非法获利一百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及工程废料收购业的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由刁书亮统一指挥,成员陈铁刚负责联系废料业务,成员朱洪法、黄作法等人负责在磅秤上做假,其他组织成员负责监视工地废料出入,充当并纠集打手。首犯刁书亮要求组织成员要听话,随叫随到,“干活”要卖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组织负责为其跑事。在每次收购废料后,该组织对每名成员按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作用的大小不同发给金额不等的金钱。其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特点,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刁书亮在该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石洪涛在该组织中起指挥、指使作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韩建利、宋德举、时亚平、王东杰、朱洪法、陈铁刚在各自参加的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