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锐,系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女青年,今年25岁。2006年10月15日晚,原告与他人到被告胡某开办的“隆盛餐馆”就餐。其间,餐馆服务员为原告等人食用火锅添加酒精助燃时,因原酒精尚未燃尽,导致酒精炉向外喷出火苗,将原告头面部、颈部、上下肢等处烧伤。原告当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九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9433.5元。其间,被告胡某支付医疗费15000元。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烧伤瘢痕占体表面积3.2%;双手瘢痕致各手指功能不全,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另需整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作为经营餐馆的业主,对其经营场所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原告在被告餐馆就餐时,因被告雇员的行为导致被烧伤,被告未举证证明该伤害系原告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故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据案情判决原告所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931.6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5000元现金,剩余43931.67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整形治疗费可在实施整形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