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北京某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主管期间,指使下属杨某、袁某、丁某在本公司内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经过鉴定,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9日共上传只有28张图片,但是点击率却高达25万余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且被点击数达25万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之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被告人均未超过30岁,且其中一名女性仅25岁,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
本案正在审理中。(作者:张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