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 男子注射疫苗后死亡
射洪人张成和妻子蒋运菊在成华区双水碾村某小学工作。2006年11月27日,张成在对学校教室的过道进行打扫时,被一条小狗咬伤左大腿。随后,张成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附近的成华区晓晖中西医联合诊所进行咨询,诊所负责人徐晓晖立即对张成的伤口进行了消毒处理。在为张成开了一些药以后,徐晓晖为其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
随后,张成找到了小狗的主人彭明,要求彭明支付疫苗费用。彭明认为张成这一针打得太贵,于是拒绝支付,但他还是花105元为张成重新购买了狂犬疫苗。11月30日上午,彭明带着张成来到成华康达诊所,注射了第二针狂犬疫苗。
次日凌晨1时许,张成突然死亡。“张成的身体一向很好,他的死肯定和被狗咬伤有关。”随后,蒋运菊将彭明及两家诊所告到成华区法院,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21万余元。
庭上激辩 到庭被告称自己无责
2006年12月6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张成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查明其死亡原因。2007年10月16日,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对张成的死因作出《审查鉴定书》,结论为:心脏病变急性左心衰所致心脏性猝死,受伤后未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无效注射狂犬疫苗是猝死的诱发因素之一。
法庭上,张成的代理律师认为,张成因心脏病而死,但被狗咬伤,以及受伤后的处理不当诱发心脏病,是让其猝死的原因。
康达诊所的代理人称,张成是因心脏病而死,和在诊所接受狂犬疫苗注射无关,康达诊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晓晖诊所也称,该诊所在为张成注射疫苗前对其伤口进行了消毒处理,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对于张成死亡,诊所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成死亡后彭明便消失了,庭审过程中,他均未出庭。
法院判决 狗主人承担主要责任
成华区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可以认定,张成的死亡与被狗咬伤、受伤后未及时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无效注射狂犬疫苗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彭明作为小狗的主人,没有对小狗尽到管理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查明,晓晖诊所和康达诊所均不具备处置、注射狂犬疫苗的条件,也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其承担犬伤处置、预防接种的资质,法院认为,两诊所在明知无资质的条件下为张成注射狂犬疫苗,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彭明和两家诊所共同赔偿17万余元。其中彭明担责60%,赔偿10.3万余元,两诊所负责人各担责20%,各赔偿3.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