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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城卖MP4给13岁少年被判退款

发布日期: 2008-02-27  //www.110.com  

  本报讯 (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王悦) 年仅13岁的小明(化名)私自在某电器城花2600元买了一台MP4,其母宋女士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该电器城告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该电器城返还小明2600元的MP4价款。

  男孩购买MP4退货遭拒

  宋女士称,2007年4月30日,小明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到某电器城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当时小明13岁。此后,当小明将MP4送往该电器城维修时宋女士才得知此事。宋女士带儿子到该电器城协商退货,遭到拒绝。

  宋女士认为,该电器城为获利,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于是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要求该电器城退还2600元的MP4价款,并公开道歉。

  该电器城则认为,宋女士以小明为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小明的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购买行为无效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小明在购买MP4时年仅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小明在购买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认,故小明购买行为应为无效,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小明与该电器城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电器城返还小明价款2600元;小明将其购买的MP4返还给电器城。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商家销售时做判断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子栋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未经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院判决商家退款退货是有法可依的。不过许律师也提醒商家,虽然没有必须核实购买者身份年龄的义务,但在销售时,最好视情况进行判断,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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