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穆某某,安徽省蒙城县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自家门外猪圈旁的小屋内休息时,听到其母孔某某住的厢房里有人讲话,便前去查看。进屋后发现其姑夫即被害人穆某在其母床前站着,且衣着不整。由于穆某某曾听到风言风语称孔某某与穆某有奸情,故认为二人有不轨的行为。恼怒之下,与穆某发生争执,而后与穆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穆某某先后使用管钳、砖头等凶器在厢房内及院外棉花池边对穆某头部进行多次打击。后穆某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5月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穆某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重量的钝器类连续多次打击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同月23日被告人在甘肃被逮捕后移交蒙城县公安局羁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庭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