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得知其情妇赵某在河南省夏邑县刘店乡金某开的皮肤科诊所,便怀疑赵某与金某有不正当关系,引起不满。即购买“一把火”牌百草枯水剂农药一瓶,趁金某在诊所套间内与赵某说话时,将农药投放在金某放在诊所外间桌子上的水杯内,欲将金某毒死。后金某在喝水时发现水味道不对,犯罪未遂,金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被抓获。2008年1月4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采取投毒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成,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