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国安系吸毒人员,2007年5月底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国安采取少量多次的方式,以单价每克3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饶智夫处购得毒品海洛因约195克,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其将所购毒品除用于自己吸食外,其他部分以每0.1克100元,0.3克200元,0.6克400元或1克400元不等的价格,在抚州市抚纺、“福满堂”酒店附近、三纺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至案发被告人张国安共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约80克。
2007年8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国安在其租住的抚州三纺宿舍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张国安的房间内缴获毒品海洛因0.4795克。被告人张国安归案后,供认其毒品是来源于饶仁夫,被告人饶智夫系饶仁夫弟弟,负责运送毒品给他,并于同日下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饶智夫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智夫向被告人张国安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9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国安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约8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被告人张国安在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饶智夫,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