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日,宋晓华带着妻子和女儿乘坐在汽车上,在完成出车任务的回程路上,他漫不经心驾驶车辆,与副驾驶位置上的宝贝女儿逗乐,还不时回头看看欲睡的妻子。正当他沉浸在兴奋的情绪中时,突然从反光镜中看见后面十几米处,有一辆大型货车想超越他的车,宋晓华急向右打方向盘,但没有发现前方约30米处,有一辆重型挂车停在紧急停车道上,他一脚刹车但为时已晚,80公里时速的平板车因惯性使车头直撞重型挂车的车尾,碰撞直接导致副驾驶座上的女儿当场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法院认为,宋晓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