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离婚了,离婚后女儿由他抚养。2007年年底,女儿突然夜不归宿,李先生多次劝说无效,随后父女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先生听到一个意外的消息,女儿告诉他:“我妈已经跟我说了,我不是你的亲生女儿。”李先生非常伤心,准备再生育一个。但在医院体检时,医院为他出具了不能再要孩子的诊断证明。
李先生说,没想到抚养了20年的孩子不是亲生女儿,这不仅是对自己经济上的损害,最大的是在精神上的伤害。因此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前妻与女儿返还自己付出的抚养费6万元,同时前妻给付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
昌平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