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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非法手术致患者残疾被判赔百万

发布日期: 2008-03-15  //www.110.com  
本报讯 (记者张蕾)36岁的韩怡(化名)女士在接受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小腿肌肉祛除手术”后,原本健康的双腿竟然变成了长短不一,只能跛行。为此她将北医三院及其上地门诊部一并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两被告并不具备该项手术的资质,超出了我国法定医疗美容的范围,因此判决两被告赔偿韩女士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近100万元。

  手术后竟然变成跛足

  韩女士告诉记者,她纯粹是被医生“忽悠”瘸的。2005年10月,韩女士因腿部轻微抽筋感觉不适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推荐她做“小腿肌肉祛除手术”。“医生告诉我,做完手术不但可以解决抽筋的毛病,还能让腿变得更细更好看。”于是韩女士同意了。

  2005年12月31日,北医三院指派秦某和王某两位医生,在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医疗美容中心为韩女士的两条腿实施了“小腿肌肉祛除手术”。但术后,原本正常的韩女士竟然变成了跛足,左腿比右腿短了1厘米多,而且粗细也不一样,左足跟不能着地,鞋窠里必须垫上东西才能正常行走。而且她的腿部只要一吃劲,就会出现钻心的疼痛。韩女士表示,她目前最心急的是自己的治疗问题。

  开庭时,北医三院否认与韩女士存在医患关系。他们表示,秦、王两位医生属于会诊行为,责任应由上地门诊部负责。而上地门诊部则表示,韩女士的情况“是手术正常的并发症”,韩女士的损害后果是其自己不配合进行二次手术造成的。

  法院认定医院不具手术资质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其中并不包括“小腿肌肉祛除术”。而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在北京市卫生局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档案中也不包含这项手术。经司法鉴定,上地门诊部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术后未对韩女士的功能锻炼、定期复查等给予明确的指导性意见、超出规定医疗美容范围及法定医疗美容项目”的过错。根据相关机构的证明,因该项手术不包含在我国医疗美容手术的范围内,因此韩女士需赴美治疗,所需治疗费约70万至80万元。

  据此海淀法院认为,北医三院及其上地门诊部均不具备该项手术的诊疗资质,因此北医三院的会诊主张不能成立。由于两被告超范围手术,违反了相关规定,且术前对韩女士隐瞒了真实情况,使其丧失了知情选择的判断依据,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应共同承担责任。最终,海淀法院判决北医三院及其上地门诊部共同返还韩女士住院费和手术费2.3万余元,并赔偿其误工费、按摩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万余元。同时法院根据韩女士需赴美进行后续治疗的情况,判决两被告先行赔偿韩女士后续治疗费及后续治疗交通费82.8万余元。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作出后,北医三院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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