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判决书查明,2003年10月,黄糖昌在韶关市武江区一洗车档口打工时,了解到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吴某有钱,即起抢劫歹念。随后黄糖昌多次与黄敏昌商议抢劫吴某和杀人灭口之事,两人还多次到该公司对面街道及附近观察、守候,寻找作案机会均未得逞。
2006年5月26日12时许,黄糖昌、黄敏昌发现武江公司员工下班离去,吴某仍在公司里,两人便潜入该公司,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先后将保安员谢某和吴某制服,抢走吴某钱包内现金2300元和内存20余万元的信用卡一张,逼吴说出密码后,黄敏昌即到某银行柜员机支取2500元。两人将吴、谢二人杀害后,又用抢得的信用卡取款2500元和刷卡购买手机3台。黄糖昌分得赃款5千元和手机1台,黄敏昌分得赃款2300元和手机2台。
2006年9月23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黄糖昌、黄敏昌死刑,各并处罚金2万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韶关中院按照最高院的命令对该两名罪犯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