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每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是167.4小时,超过这个时间算加班。不过,番禺的这间医疗器械公司,长期以来要求员工工作208小时后才算加班。与公司协调无果后,77名员工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的一名员工熊小兵,为公司工作10多年,都不知道每月的固定工作时间是多少。直到去年3月,他和工友才知道他们每个月要干够208小时才能拿到基本工资,超过这个时间以外才算加班。但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月平均标准工作时间只是167.4小时。
去年,熊小兵和同事等77人将该公司告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索要被欠的加班费及其他赔偿合计近200多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和补偿金,但驳回了其他索赔要求。
劳方和资方对这个结果都不满意,双方均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方面认为,208小时标准是早就约定的,他们愿意支付超过这个时间的加班费,但不同意按167.4小时的标准来计算加班费。
工人方面则否认双方之间有过约定,并表示劳动合同也没写明具体劳动时间。他们认为,自己这么多年的劳动价值一直遭到克扣,报酬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件案中劳资双方的矛盾,是目前珠三角不少企业生存状态的缩影,长期以来,低工资、高强度的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劳动者的抵制,而企业也要为此付出更多的法律成本。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辛也表示,企业需要认真履行法律,才能求得更好的发展。
昨日庭审时,法官表示,本案比较复杂,将会就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择日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