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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纠集他人殴打父亲被判拘役

发布日期: 2008-03-22  //www.110.com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曹静) 20日下午,因纠集伙伴用铁棍将父亲肖某打伤,现年17岁的小欣(化名)被丰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六七个小伙冲上来打他

  法院查明,1989年,肖某与孙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小欣和小月(化名)。2002年3月,法院支持了孙女士的离婚请求,将抚养权判给孙女士,并要求肖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但孙女士跟小欣均表示,自离婚后至今,肖某从未支付抚养费,也未尽过父亲义务,造成父女关系紧张。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23日晚11点多,小欣来到丰台区郑常庄附近其父开的小卖部,与其发生矛盾。期间,父亲打了小欣耳光,小欣随后纠集他人用铁棍将肖某头部打伤,造成肖某头部钝器伤三处,创口愈后瘢痕累计长达9.5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据肖某回忆,事发当天,因他与孙女士发生口角并打了孙。小欣就跑到小卖部捣乱,赶走了打台球的客人。他骂了几句并打了小欣耳光。小欣喊了一句“还不动手”后,六七个十七八岁的小伙儿突然从一辆面包车后冲过来打他,其中一个拿一根铁棍打他的头部。他持铁锹反抗后,小欣等人就跑掉了。

  认罪态度好少女获缓刑

  在公安机关调查的过程中,肖某要求追究小欣等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欣的母亲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共计9500元。

  庭审过程中,小欣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辩解称没有纠集他人,是自己打的父亲。小欣的母亲作为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也无异议,并同意赔偿肖某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小欣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小欣的犯罪行为对原告肖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肖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亦有不妥之处,应自负相应经济损失。鉴于小欣犯罪时尚未成年,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欣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判决其法定代理人孙女士赔偿肖某人民币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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