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王磊)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梅(化名)投保寿险后死亡。保险公司认为郭梅死于自杀,拒赔66万元保险金,郭的家属于是起诉。前日下午,东城法院一审驳回起诉,认为根据证据和常识可以认定郭系自杀,不属于理赔范围。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认定被保险人自杀。
郭梅在2005年5月到10月间投保了三份寿险。合同约定,如果郭梅在保险期限内意外死亡,她的父母、妹妹将得到总额达66万元的保险金。但如果郭梅在投保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年半后,郭梅死在家中。通州警方尸检显示,郭梅因服用了含“苯巴比妥”的药物中毒而死。警方未认定其自杀,但认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郭梅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郭梅系自杀为由拒付。但郭父母认为,郭梅属于意外死亡,要求赔偿。
案件在去年8月29日开庭,信诚人寿聘请的三名专家根据尸检结果推断郭梅一次服用了20片以上的苯巴比妥。该药物用于治疗癫痫,但郭本人并不患有该病。
法院前日判决中表示,郭梅超剂量服药并不是外来的、突发的、不存在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属于意外死亡。
法院称,依据一般常理推断,郭梅生前没有患癫痫,没有服用苯巴比妥的理由,更没有超剂量服用的必要。在排除郭梅属于正常死亡、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她存在自杀的意图且实施了自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