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两家都住在李沧区沔阳路某居民楼的三楼,两家紧挨着。2006年11月19日,张某和李某在楼道内发生了口角,62岁的李某在此过程中冠心病发作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家属所主张的被告张某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倒地身亡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法院难以采信,但张某对李某的谩骂、言语刺激不可避免地导致李某情绪激动。法医鉴定的结果为李某是在情绪激动等基础上诱发冠心病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因此,被告张某的谩骂、言语刺激等行为间接地对李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其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张某应承担30%的责任。
导致李某产生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李某自身的健康状况对冠心病发作是否会必然导致其死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李某明知自己患有冠心病,明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仍因琐事与被告张某持续进行对骂,李某对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应承担70%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9839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律师都表示要回去同当事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栾磊 田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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