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阿红见老公在外打牌赌博,便叫老公回家,老公不听,阿红遂将他们打的牌收了。
老公气呼呼地与阿红一起回到出租屋后,吵了起来。老公将阿红推倒在床上,打了阿红一巴掌,阿红气愤难当,纠缠间,阿红情绪激动随手在床边的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刺中老公前胸,致其休克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右胸部被锐器刺伤造成右肺部及上腔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红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其罪行还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情况下,接受讯问并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是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且事发有因,而且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该意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