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属于谁
3月31日下午3时35分,许霆案重审一审复庭审理到了关键时刻。
审判长要求全体起立,特别要求被告人许霆起立,准备宣读判决结果。各媒体的摄像师调好机位,对准审判长。能容纳四百余人的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一法庭鸦雀无声。
“被告人许霆犯盗窍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话音刚落,旁听席议论声起。
当晚《新闻联播》报道了许案宣判,虽只有几十秒,但个案上《新闻联播》,足以显示此案的全国影响。
“五年”的结果在多位法律界人士的意料之中。
“原因很简单,大家都觉得原审判重了。”一直持无罪论的田文昌律师说。
一位广东某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说,从省高院发回重审开始,这个案件就必然朝着轻判的方向走。
无论如何,许霆案在一定程度上经由媒体报道和民意推动,离原审所判的无期徒刑越来越远。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把此结果归为“民意的胜利”。
3月31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门口等待入庭安检期间,两位前来旁听的中年妇女不厌其烦地向南方周末记者表达对此案的各自看法。
公众对许霆判决的参与程度可谓前所未有。“看着许霆的故事,想着自己的命运”。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和推理热情在此期间持续燃烧,铺天盖地,人人都可以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乐见民意在此间的作用。他称这是一次对司法过程的真正监督。从成千上万的网民评论中,他发现了不少关于法律解释方面严肃的讨论,还把一位网友对日本类似判例的介绍放到自己的博客里。
也有人说,两次判决体现了司法过程的法律成长,重审判决的胜利属于法律。
3月31日的庭审宣判和新闻通气会上,审判长和刑二庭庭长分别试图从法律上进行解释。这也是重审面临的最主要考验——法官必须说明,为何两次判决有如此大的差距。
贺卫方说,法官是人不是神,他们对案件也有认识过程。许霆案是疑难杂症,两次判决结果有差距,这并不奇怪。
在贺卫方看来,公众对许霆案的讨论和质疑还会进行下去,这是个普法的过程,也能促使立法尽快完善,同时能使法官在以后的判决中更多地说理,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条文。
另外一些人从几个高层法院院长的表态中获得可能轻判的信息。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和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都在公开场合承认了许案的特殊性。前者说,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后者的表态则更为明朗,称一审判无期明显过重。
两位院长都在一定程度上申明表态并不意味着说许案该轻判或重判,但有评论认为,在中国现实司法体制下,上级法院的意见对下级法院判案的影响难以排除。
许霆案的影响也让其他法官感觉到压力。一位中级法院刑事法官说,许案再次提醒法官不能“就案办案”,必须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同时他也感到无奈,在这个成文法传统国家里,立法对司法裁量权的限制很多,他们有时也动弹不得。 这是个看似“法外施恩”的判决,突破了这一罪名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
按照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国刑法对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却在法定刑下判罚设置了严格程序。法官个人和合议庭都无权“法外施恩”。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鉴于此间程序的复杂性和最高法院人力有限等,以往大量“法外施恩”的案件都在这条特殊通道上中途折回,绝大多数无法到达最高法院。
另有法律学者介绍,这条规定用于案情特殊和案件处理具有特殊性的情况,实践中较少适用。
许霆案将打开这条在某种程度上已被封死的特殊通道。有学者表示,这有积极意义,因为许霆案确有其特殊性。同时他们也表示担忧,特殊通道是否只为舆论热议的案件而开?同样性质案件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媒体介入,是否将默默承受不合情理的刑罚?
云南的何鹏就是此例。许霆案重审宣判当日,他的律师彭坚也在法庭现场。何鹏案情和许霆基本一样,已被云南当地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已有4年多。彭坚听到许霆案判决结果后,打算回去就向云南法院提起申诉。
除了云南的“许霆”,还有宁波的“许霆”,他们接下来的命运能否参照许霆,这是个问题。
如果在法定刑内判罚不合情理的案件,如果都通过特殊通道,最高法院显然不堪其苦。阮齐林表示,立法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矛盾永远都在。立法者希望规定得明确,防止法官擅断罪刑。但是,生活中的案件千差万别,许霆案原审只能判无期,这也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许霆案的最大价值在于,引起人们对法官量刑方面自由裁量权的重视,从而更加深入地反思现有状况。
按照法律规定,许霆案的最新判决是否生效,除了许霆是否上诉、检察院是否抗诉外,广东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复核和核准也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目前程序还没走完,判决还未生效,不便发表评论。
许霆的命运,能否最终实现无期到五年的逆转、会否出现另外结果,或许还存在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