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双全在任高速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等工程招投标及委托建办公楼中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庭审中被告人陈双全对起诉指挥其受贿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辨称指控其中大部分受贿事实是其主动交待的,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陈双全被任命为高速集团董事长。在其担任高速集团董事长期间,高速集团先后组织建设了咸阳机场高速、黄延高速和西汉高速三条高速公路。陈双全兼任西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和咸阳机场高速公路招标领导小组组长。2001年4月至2005年初,陈双全利用职务之便,在西汉、黄延、咸阳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招标及高速大厦建设贷款担保中,为多家关系施工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感谢费”、“好处费”等贿赂912万元人民币(实得812万元)、93万美元、1000万日元。案发后陈双全及其亲属退缴赃款496.29万元人民币、310万港币、64万美元、570万日元。
法院认为:陈双全身为国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罪行及其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对其能主动带领侦查人员提取大部分受贿赃款,认罪态度尚好,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遂以受贿罪判处陈双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新科在任黄延高速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黄延高速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为多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91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杜新科在省纪委调查黄延高速公路招标有关情况时,主动交待其收受相关单位贿赂的犯罪事实,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庭对杜新科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赵峰在任陕西省高速集团董事会秘书处处长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受陕西省高速集团董事长指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赵峰主动坦白了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庭依法对其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安福强在黄延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为达个人目的,从中为投标单位撮合,给陈双全介绍贿赂40万美元、70万元人民币;安福强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投标单位中标,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30万元,分别构成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安福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介绍贿赂犯罪的事实,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做出了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的判决。
杜新科、赵峰、安福强三名被告受贿犯罪赃款全部已被司法机关追缴在案,陈双全未退缴的折合人民币264.68万元的赃款,司法机关判决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