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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将村集体财产对外承包 法院判决承包无效

发布日期: 2008-04-24  //www.110.com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擅自将属于村集体财产的池塘对外承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2007年4月9日,南安市石井镇桥头村村委会与外村人吕某签订《池塘承包合同》,约定将桥头村海边一面积约30亩的池塘由吕某承包,承包期限50年,承包金为每年8000元。合同签订后,吕某支付5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池塘承包合同》于吕某户籍迁入桥头村之日生效。同年4月13日,吕某将户籍迁入桥头村,成为该村村民。

  由于村委会的决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也未取得大部分村民同意,2007年11月,桥头村624名村民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池塘承包合同》无效。

  泉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村委会与吕某签订《池塘承包合同》时,吕某并非桥头村村民,村委会在未经法定程序并取得多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集体财产分包给外村人承包,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后判决:《池塘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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