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长的宋平顺曾干预本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政法委都曾发函督办本案
黄友元今年63岁,已经和公安机关“较量”了18年。
她的对手———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在1990年6月对黄友元实施收容审查后,以代为还债的名义,处分了她的财产,后被法院判定为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这个籍贯湖南株洲的老太太希望至少取得500万赔偿,这是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直接损失。如果失败的话,她将在贫病交加中度过余生。
黄友元期待的胜利,是这么近,又那么远:法院判决早在1996年3月就已经生效,却因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殊“身份”,始终无法顺利执行。
12年,时光在僵持中飞逝。当年主持案件审判的法官已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另一位审判员也因癌症病逝。
而黄友元依然在等待。
18年的“较量”
●1990年6月19日,黄友元以“涉嫌倒把”罪被收容审查,关进看守所。
●1990年9月25日,塘沽公安分局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
●1996年3月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到期不能追回,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查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实质是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希望在贵委的统一协调下,使本案判决能够尽快得到顺利执行”。几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发函,请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此案判决的执行工作”。
●2004年6月,株洲中院在递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说:此案执行,希望渺茫,无从下手。此前,株洲中院曾经两赴塘沽,均告无功而返。
●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召开了由湖南、天津两地高院参加的会议,最高院还以督办函的形式对此案进行督办。但目前此案顺利执行的前景并不明朗。
“涉嫌倒把”被收容审查
1.8万吨原煤惹祸,黄友元身陷囹圄100天;多年后塘沽公安分局承认自身存在诸多失误
自从离开看守所以后,黄友元原本近视的眼睛就几乎失明了。镜片度数从1800增至2800,她成了残疾人。这是1990年9月25日,塘沽公安分局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她常常向人哭诉,在那身陷囹圄的100天中,自己受到种种非人待遇:她被要求摘掉眼镜,脱去鞋袜,吃下女看守提供的“油条”———一种用带刺的棍棒实施的殴打。她和外号“二叉”的女牢头关在一起,寝食不安。
在此之前,黄友元是一名成功的煤炭商人。她承包了一家煤炭发运站,进煤、出煤,从中赚取差价。那时煤市紧俏,黄友元生意红火,据说一年就赚了800多万。她喜欢把现金存放在伸手可及的地方,租住宾馆的地毯下,铺满了50元一张的纸币。
现在,那个说一不二的女老板变得和祥林嫂一样喋喋不休。在不胜其烦的讲述中,还穿插着她在看守所中进行的“英勇斗争”:面对莫须有的罪名,她是如何坚强不屈,机智地同提审民警周旋,最终把对方推入无计可施的境地。
后来案卷材料记载的情况是:黄友元(在看守所中)精神失常、屎尿失禁。
塘沽公安分局对黄友元实施收容审查的理由,是涉嫌投机倒把(1997年《刑法》修正时,“投机倒把罪”被取消)。这个笼罩着计划经济色彩的罪名,原本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倒买倒卖,或者以次充好。
黄友元“涉嫌倒把”,祸起1989年。
当年4月,她和广州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提供原煤1.8万吨。煤到岸后,广钢检验发现,发热量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更为严重的是,这批原煤投入燃烧后,损坏了广钢的进口锅炉。双方因此形成纠纷。
时至今日,黄友元坚持认为煤质与己无关。她的理由是:在这批原煤装船发运之前,广钢采购人员亲自现场抽样,送交天津商检部门化验合格,并且获得广东经委派驻把关人员的签字放行。这些都是当时煤炭贸易的必经程序,“货离港后就不管了,这是做煤的惯例。”黄友元说。
最早受理此案的,是塘沽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2007年8月29日,一名曾经亲赴广州调查的工作人员回忆说:广钢煤场中,黄友元的煤并未单独存放,所有的煤堆在一起进行分拣,造成取证困难。
塘沽公安分局介入后,仲裁程序被中止,事情开始向不利于黄友元的方向发展。但即使是在公安局内部,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位参与侦办此案的民警告诉记者:“要说黄友元没有责任,这肯定不对。但这就跟汽车追尾一样,有个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当时的调查,广钢将煤粉化后,为了增加燃烧热量,加入了重油,不料这种混合物燃烧剧烈,并不符合生产投料标准,这才烧坏了炉底。“退一万步讲,就算黄友元有投机倒把行为,但如果广钢当时不使用这种已经经化验确认不合格的煤,你能说黄友元有多大罪名?”这位民警说。
在煤炭贸易这个漫长的利益链条中,究竟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没有人去认真追究。倒是黄友元被抓了起来。1990年6月18日,几个陌生人以谈生意为名,将她叫出宾馆,推进一辆面包车。第二天,天津市公安局发出收容审查通知书,黄友元被关进了看守所。
多年以后,塘沽公安分局承认自身存在诸多失误,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现这种现象是能够理解的”,塘沽公安分局现任局长吕长贵,在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的《申诉信》中这样表示。错误收容黄友元,发生在吕长贵担任分局“一把手”之前。而他的前任,目前官至天津市公安局局长。
逢此劫难的黄友元有着另一番解释:“主要是因为当时我就有一部‘伏尔加’。”伏尔加是产自原苏联的一款轿车,主要提供高级领导干部使用。在合资汽车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前,拥有一部伏尔加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那时候我太红了”,黄于是将起因归结为生活上的奢侈和招摇。
3万多吨煤被公安局处理
1996年3月,湖南株洲市中院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否则要赔偿黄友元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
此时距离《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还有3天,这部承载着非凡意义的法律,首次承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贯正确的国家,也会犯错误,而且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证明,这部法律要想为老百姓所用并非易事。
黄友元是个只会读、不会写的半文盲,她对此一无所知。重获自由的黄友元,最关心的是如何追回自己的财产。在此之前,塘沽区公安分局以代为处理债务以及发还赃证财物为由,将黄友元存放在港务局的3万多吨煤炭,批给包括广钢在内的11家单位或个人。
一名叫做“赵秋红”的人,于1990年11月13日领取了3100吨,黄友元说“我跟他没有任何来往”。10天后,另一名叫“宋宝祥”的人,领取了400吨,黄友元说“我根本不认识他”。塘沽公安分局声称有调查笔录为证,只是笔录始终未向黄友元出示。
塘沽公安分局长期主张的观点是:公安局用黄友元价值313余万元的原煤,抵消了307余万元的债务和广钢202余万元的损失。公安机关代替黄友元清偿债务的行为,不仅没有给黄友元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因为用于抵债的原煤的价值远远小于债权,造成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后间接使黄友元获得了利益。
按照这种说法,黄友元从一名“受害人”,摇身成为违法行政的“间接受益人”。而这也成为日后法院判决生效后,塘沽分局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主要理由。
对于来自公安局的解释,黄友元的律师刘文提出强烈质疑:“不论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属实,都不是公安机关出面解决的事情。即便黄友元欠下巨额债务,也应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公安部早就有通知,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此之前,黄也曾向天津当地法院状告塘沽公安分局,但两级法院均告知:“无法受理”。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塘沽公安分局违法行使职权,并于第二年3月7日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到期不能追回,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这是一个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塘沽公安分局后来对外解释说:株洲中院未能按塘沽公安分局的要求,驳回黄友元的诉讼请求,塘沽分局“在协调未成的情况下,以不出庭、不应诉作为对法院不依法审判的表达方式”。不应诉不执行背后
据透露,宋平顺曾指示“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这一特殊主体,我们不宜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但据记者调查,消极对抗并非塘沽公安分局的原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退休法官告诉记者:获悉案件受理以后,天津方面曾经组织人员,研讨湖南法院在此案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天津高院的意见是:人家立案没有问题,该应诉还要应诉。之后,天津亦有人利用赴京开会的机会,游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出面干预,但最高院行政庭并无任何表示。
这位老法官感叹:“塘沽分局没有应诉,从那一天起就已经输了。”
事实上,塘沽公安分局在案件开庭之前,已经做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前往株洲应诉的部署。“几个人分工明确,转天都要走了,突然接到市局命令,说不去了”。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透露说。
当时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正是2007年6月3日,以天津市政协主席之身自杀身亡的宋平顺。这名“文革”结束后首个自杀的正部级高官,被查明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面对500多万的巨额国家赔偿,宋平顺对案件执行进行了干预。据天津市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法院判决后,宋平顺召集公检法负责人指示说,“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另一个流传的版本则解释说:宋平顺在天津政法系统经营多年,自视一方权威,如何让他接受一个外省中级法院的“责令”?
“现在看起来,是宋平顺在阻挠,但他一个人有这么大的能量吗?”2007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在围绕此案召开的专家研讨会上说。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一审法院可以采取银行划拨、罚款、司法建议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项措施。可是“法律并未规定,如果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去执行,法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松年说。
这番话针对的,是株洲中院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表现得不够强硬。这家法院在2004年6月递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说:此案执行,希望渺茫,无从下手。“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这一特殊主体,我们不宜也不能采取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执行手段。”
此前,株洲中院曾经两赴塘沽,均告无功而返。
另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的缺陷。这部法律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赔偿”就等于“认错”,“认错”就要面临“问责”,实践中导致司法机关明知是错案也不愿予以纠正的怪现象。
“过去我们有一种观念,认为某一个国家机关或者某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了错事,怎么能让全体纳税人掏钱埋单?如果对责任主体不予追究,老百姓甚至感觉不够解恨。因此立法者将‘救济’和‘监督’结合在一起。”2007年9月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记者回忆了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
“现在看来,我们对国家赔偿的理解并不准确,这几年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姜明安说。
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2008年人大的立法规划。学界流行的观点是:将错案追究抽离国家赔偿,同时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账户,由财政直接支付国家赔偿。
倘若这些制度上的问题都已经弥补,黄友元的利益就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实现么?没有人敢给出肯定的答复。而且,她恐怕也等不到这一天。
她已经年逾花甲,最近常常感到胸闷。为了掩饰衰老,她故意打上厚厚的粉底,却无法遮蔽手背上日益增加的老年斑。
然而对黄友元来说,专家的意见是一种莫大的安慰。她听不懂夹杂法学术语的意见,却对专家的姓名倒背如流,朋友聚会时她总是炫耀般展示他们的名片。
在黄友元随身携带的挎包中,还有她视为尚方宝剑的三份材料:
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查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实质是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希望在贵委的统一协调下,使本案判决能够尽快得到顺利执行”。
几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发函,请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此案判决的执行工作”。
事实上,措辞更加严厉的表态,还能找到很多。
1999年5月,最高院党组在一份有关“执行难”的报告中说: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国家法治的挑战,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为国法所不容。报告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列为解决困难的首要障碍。
7月7日,中共中央将这份报告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要求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以切实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当年10月,中纪委下发通知,要求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开展监督查处工作。
最近的一份文件是在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前景依旧不明朗
法院判决不能作为谈判的基础,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贯主张。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告诉黄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
一位朋友很不客气地告诉黄友元:“打官司和拿钱是两回事,在拿到钱之前,你那些材料都是废纸”,“现在是谈判阶段,讲法律没有用,得有一个有实力、负责任的人给你办这事”。
尽管这话黄友元不爱听,可她的确找不到朋友所说的这么一个人,她只能依靠自己和律师。于是,2007年8月28日,她又在律师刘文陪同下来到了塘沽公安分局,记者一同前往。
接待他们的是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吴凯营。
“这个问题,上次咱们已经谈得很透了”,吴凯营告诉黄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因此要想解决双方争议,必须将株洲中院的判决书暂且放在一边。
法院判决不能作为谈判的基础,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贯主张。分局在与局长吕长贵那封《申诉信》同时提交的《申诉书》中提到:黄友元一方缺乏和解的诚意,回避客观事实的存在,一味强调生效判决的执行。将解决问题的矛盾,再次集中到生效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上。
这种态度在律师刘文看来,不仅是缺乏诚意的表现,而且体现出法治观念的淡薄。“判得对不对,不是我们说了算,也不是公安局说了算”,律师刘文说,“如果你们不认同判决结果,应当通过法律程序,修改这个判决。”
吴凯营放缓语气说: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几位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有过批示,正常情况下应该很快就能解决。反过来,“现在拖了这么长时间没有执行,说明客观上我们公安局确实是有道理的”。
他又转向黄友元,“现在我跟你讲,咱们不是构建和谐社会吗,和谐社会的基础是要尊重事实。”
这话老太太听起来不是滋味。“吴主任,你是公务员,我是老百姓,假如我们换个位置,这个‘和谐社会’你同意么?”
知情人士后来告诉记者:天津市公安局其实有一个“200万现金+100万欠条”的赔偿方案,其中现金200万主要由市局和分局平摊,余下部分再从其他分局筹集。“这个数字,我们自己能出,可以规避审计”,“再以‘困难补助’之类的名义交给黄友元,实际上就是‘私了’。”这位知情人士说。
但不知何故,2007年8月28日这次会面中,上述方案并未被提及。
走出公安局的大门,黄友元忍不住嘀咕起来:“公安局拿了我几百万不还,十几年来,我没处说理。如果是我拿了他们几百万,还不知道我现在是什么样子。”
到了塘沽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无非渎职、侵权、贪污、贿赂几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得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最重要的是,“公安局局长是我们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我们检察长都没进常委,管不了他。”
天津市政府没让黄友元一行进去。门卫一面看报纸一面告诉刘文:“我们机关是对内的,你们要去信访部门”。“我们不是来反映问题的,我们是来要求政府履行义务的。”刘文掏出判决书。门卫并不通融。
“这是人民政府还是机关政府?”律师刘文问,对方头也不抬。
花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打出租车绕了一大圈,黄友元终于找到市监察局接待投诉的部门。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要受到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没等刘文说完,工作人员就打断了他:“你还是律师呢。我们监察局是干什么的?对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贪污啊、受贿啊,进行监督检查。它管你这事么?”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授予监察局的权力”,刘文还想申辩。对方连连摆手,“处分条例谁制订的?人事部门。法院判决不执行,你赶快找人大”。
四处碰壁的黄友元回到湖南老家,寻找曾经为她主持正义的法官。株洲中院有人告诉他:这么多年过去了,那位叫“彭秋华”的审判长,在一次车祸中身亡,而那位审判员“郭德仕”,几年前因癌症病逝。
记者调查得知,今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召开了由湖南、天津两地高院参加的会议,最高院还以督办函的形式对此案进行督办。但目前此案顺利执行的前景并不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