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职员跳槽后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应向原公司支付赔偿金额40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厦门弘慧科技网络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曾建忠、蔡建坤原系该公司职员,两人分别于2005年5月和2007年4月辞职。离职后,曾建忠组建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业务与弘慧公司经营业务相同。
在职期间,蔡建坤参与了弘慧公司“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开发。2006年3月,蔡建坤与弘慧公司签订《在职人员之保密、权利、尽职协议》,并签署保密誓约书。
离职时,蔡建坤将弘慧公司“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及其数据库和部分文档资料带到晨亿公司使用,数据库中记录有弘慧公司关于“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等106个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传真、手机、交易意向、交易内容、交易习惯等深度信息。
获得该商业秘密后,晨亿公司在其主办的杂志上登载了“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等106个客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商业信息,获得广告收入28.8万元;同时,晨亿公司还在其商务网站上登载了“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等40个客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商业信息,获得广告收入9.8万元。
厦门市中级法院指出,弘慧公司所掌握的“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等106个客户名单在该经营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蔡建坤在离职时擅自将客户信息带到晨亿公司使用,构成对弘慧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晨亿公司明知蔡建坤提供的客户名单信息系他人商业秘密而使用,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