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奥建荣(案发前系杏花岭区安监局局长)有期徒刑八年。
2006年6月,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奥建荣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05年5月,奥建荣在任职期间,委派副局长等人协助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对杏花岭区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评价后,以“技术协助费”的名义,从设计院领回现金5万元,奥建荣将其中4万元据为己有;奥建荣在任职期间,先后以为煤矿办理生产手续等名义,收受辖区内煤矿矿主等有关人员的贿赂39万余元;奥建荣家庭财产共计139万余元,除夫妻工资等收入及贪贿金额外,余下的62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奥建荣退回赃款4万元。
2006年11月,杏花岭区法院一审认定了奥建荣贪污4万元,以及其非法收受辖区煤矿矿主等人的礼金卡及现金共计7万余元的事实。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院认为,除去奥建荣夫妻收入37万余元、其父给予的32万元和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39万余元外,奥建荣对剩下的29.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该笔财产未达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的获罪标准。故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并罚,判处奥建荣有期徒刑七年,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29.9万余元及贪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奥建荣认为量刑过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检方也以一审法院计算方法错误、量刑过轻提出抗诉。
去年10月底,太原市中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杏花岭区法院重审时,再次认定了奥建荣贪污4万元,以及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受贿7万元的事实,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奥建荣在案发时实际所有财产139万余元中,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有88.7万余元 (夫妻工资、奖金等收入合计31万余元,奥建荣设计所得13万余元,以及奥建荣父亲给予的32万元,贪污受贿11.2万余元),其余50.2万余元的财产则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奥建荣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对奥建荣的受贿金额7.2万余元、非法所得金额50.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