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院委托,依法对去年发生在红花岗区狮子桥的无期徒刑脱管犯持刀杀人一案(本报曾报道)进行宣判。宣判后,罪犯陈孝庆被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8岁的罪犯陈孝庆曾于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4年4月被暂予监外执行3个月,同年7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收监。
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07年2月10日20时许,陈孝庆与吴某某等人到遵义市红花岗区狮子桥头一歌厅喝酒、唱歌。其间,吴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发生纠纷。当晚11时许,吴某某等人离开歌厅,在狮子桥人行道上与王某等人再次发生纠纷。陈孝庆见状后冲上前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刺杀王数刀后逃离现场。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孝庆持刀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陈孝庆曾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尚未完毕又再次犯罪,应依法严惩。
宣判后,罪犯陈孝庆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