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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诉讼案续:激辩高考报名限制政策

发布日期: 2008-05-17  //www.110.com  

 

  2008年5月14日上午,14名学生起诉西安市招生办及灞桥区招生办等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一案,在灞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国内就高考移民问题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据悉,该案中有两名学生家长撤销了起诉。

  法庭上,围绕孩子们是否符合西安市的相关高招政策,原告、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蒋虎军认为,被告取消原告在陕高考报名资格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缺乏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而该案中,被告在作出取消原告高考报名资格的决定前,没有向原告出具《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剥夺了原告申辩陈述的权利,其行政处罚无效。

  西安市招生办、灞桥区招生办在答辩中称,“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只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或原籍在西安”这4种情况,并不包含因买房或买户口等其他原因迁入者。

  对此,蒋虎军律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应做到依法行政,不能对工作文件随意解释,原告的户籍迁移遵守了我国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的户籍管理规定,合理合法,属于陕西省高考报名限制的例外情况,应准予其在陕报名参加高考。“当地教育部门的这一举措,与《宪法》、《教育法》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都相违背”。

  针对法庭上灞桥区招生办提出的,章某等12名考生均无西安学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说法。家长代表老潘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他的孩子经过了学校、教育部门的层层审核,去年8月从河南南阳转来了学籍,“当时我咨询教育部门,都说没有问题”。

  据悉,家长代表们已就“西安市88名考生被取消高考资格一事”上书国家教育部,呼吁督促陕西尽快解决孩子的高考问题。

  在庭审将要结束时,原告律师口头请求“停止执行西安市灞桥区招办作出的取消张某等考生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先让考生参加高考,再等待法院的判决”,审判长让其出具书面请求,再作答复。审判长没有当庭宣判。

  针对该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表示,这个事件折射出目前我国教育制度和招生制度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各地文件出现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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