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刘盛林、黄敬茂、邱俊权、刘旺林和张声明在江西省南康市东山街办河边街吃完夜宵后无事可做,借着酒劲商量到外面寻找刺激,于是五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南康市东山街办文化公园时,刘盛林见谢某某、李某某两人躺在文化公园的草坪上,提意去殴打谢某某一顿后将李某某劫持带走去强奸,黄敬茂、邱俊权、刘旺林三人表示同意,四人遂上前对谢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盛林逼谢某某交出摩托车钥匙,同时将谢某某放在草坪上的一部南方高科手机拿走, 之后黄敬茂和刘旺林把谢某某扔至公园旁的河里。
后被告人刘盛林、黄敬茂、邱俊权、刘旺林骑着谢江南的摩托车,叫醒被告人张声明一起将李某某挟持至东山街办坪岭村铁门脑山岭上,黄敬茂动手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警告其要配合,在邱俊权要李某某脱衣服时,黄敬茂将李某某的一部维科手机及其牛仔裤口袋里400元现金拿走。张声明、黄敬茂、邱俊权依次对李某某实施了强奸。
因天快亮了,刘盛林、刘旺林尚未与李某某发生性行为,黄敬茂提出将李某某带至南康市龙岭镇新屋村一栋叫“大夫弟”的老宅,在“大夫弟”老宅内,五被告人利用李某某害怕殴打和精神上恐惧不敢反抗的心理,被告人张声明、黄敬茂、刘旺林各强奸李某某一次,被告人邱俊权、刘盛林对李某某各强奸二次。至当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盛林等人才将李某某放走。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盛林、黄敬茂、邱俊权、刘旺林、张声明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盛林、黄敬茂、邱俊权、刘旺林已构成抢劫罪。五被告人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盛林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黄敬茂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邱俊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刘旺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声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原审被告人刘盛林、黄敬茂、邱俊权、张声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五原审被告人已送往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