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某是一家废品收购站的私营老板。2005年4月,张某与申请人刘某、王某签定了运输合同,约定由二人于2005年9月至10月间为其运输废纸到沙县销售,货物运到后立即支付运费。后刘某、王某在此期间共运输了六车废纸到沙县,而曾某却以尚未收到货款为由拒绝向二人支付运费16200元。刘某、王某多次找曾某索要运费遭拒后,遂将其起诉至项沙县人民法院。2006年4月27日,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曾某依约支付刘某、王某运费162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刘某、王某向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5月13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曾某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曾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始终采取软抵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义务,或是拒不到庭,或对执行法官耐心细致、苦口婆心的工作置若罔闻、不理不睬,态度十分恶劣。同时每日早出晚归以避开执行人员。
由于被执行人曾某早出晚归躲避执行人员,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将其强制到案,执行法官遂决定清晨出动。2008年5月15日清晨5点,执行人员突击前往被执行人曾某家中,将其堵在屋中,随后拘传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仍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义务,并趁执行人员轮班吃早饭之机从法院逃跑,但逃出未多远便被闻讯赶来的执行人员强制带回。鉴于被执行人张某的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