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2日,赵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成负次要责任。王某妻子梁某等家属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成赔偿各项费用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赵成仅支付了5000元,之后便采取软磨硬抗措施,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得以执行。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成系一煤矿工人,有较高的固定收入,完全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却拒不履行。在被司法拘留15天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