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7日,在海淀区田村的一处出租房内,34岁的被告人赵学玲在无医生资格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胎儿吸引器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接生出一活体女婴,该胎儿吸引器造成女婴头部破损。次日22时许,刘某的丈夫刘先生将该女婴送到海淀区四季青医院,经诊断女婴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女婴系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12月7日,被告人赵学玲被抓获归案。
2007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赵学玲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赵学玲以其在接生过程中没有使用胎儿吸引器,女婴的死亡结果与其接生行为无关为由上诉到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学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赵学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赔偿数额及民事责任划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