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昌平) 今天上午,发生于去年4月2日的肿瘤医院抢劫案终审宣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两名主犯庞明想和闫峰获刑15年。
去年3月初,庞明想、闫峰预谋抢劫北京肿瘤医院营业款,并事先踩点,由闫峰绘制了肿瘤医院的地形图。此后,闫峰找到李明伟、吴燕青,谎称有人要和肿瘤医院打官司,需要从医院抢出一些票据当证据,并许诺事成后给好处费,李明伟和吴燕青同意加入。去年4月2日下午,庞明想驾车在医院外接应,吴燕青负责望风,闫峰和李明伟在院内抢劫,闫峰对医院保安王某使用拳头进行击打,李明伟则抢走内装43万余元现金的拉杆包1个。
今年3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庞明想、闫峰有期徒刑15年,吴燕青、李明伟有期徒刑4年。庞明想和闫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庞明想认为他不是抢劫主犯,原判量刑过重,闫峰则声称他不知道抢的箱子内是钱,庞明想告诉他是去抢票据。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庞明想提出抢劫计划、进行抢劫预谋、参与抢劫犯罪,在此案中起主要作用。闫峰所称其以为所抢箱内为票据的辩解也不能成立。一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