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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派出所长刺死副所长被判死缓

发布日期: 2008-05-29  //www.110.com  

  今天上午,河北廊坊派出所长刺死副所长案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于被害人家属及代理人没有到庭,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宣判。法院没有采纳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对被告人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判处被告人邓绍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廊坊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7年7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邓绍宏在自己的办公室内,与该所副所长周茂祥因解决一起民事纠纷案发生争吵,被告人邓绍宏遂拿起收缴来的一把砍刀,朝被害人周茂祥的头面部、背腰部及四肢猛砍数刀,致周茂祥颅脑损伤失血死亡。

  案发后,廊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终结后移交廊坊市检察院;廊坊市检察院于2007年10月30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08年4月18日开庭审理。

  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绍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和后果都特别严重,实施杀人行为时被告人为限定行为能力,对其适用刑罚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邓绍宏有自首情节等没有被法院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邓绍宏是预谋作案的意见也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还驳回了其提出的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的意见,法院认为廊坊市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北京回龙观医院依法定程序做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被告人邓绍宏犯罪的事实和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邓绍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绍宏赔偿死者父母、儿子经济损失(含3人抚养费、交通费)28791元,赔偿死者妻子经济损失8295(丧葬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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