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7年11月4日6时许,广东阳江女子许琴在海珠区泰沙路68号穗宁花园404房,用手、皮带勒同居的同性恋人阿文(化名)的颈部,致其死亡。事后,许琴用旅行箱包裹尸体弃置房内,逃回阳江市的家中。同月12日,许琴在家中以服安眠药、割腕的方法自杀,被家人发现送医院抢救。获救后许琴向家人陈述杀害阿文事实,要求家人为其报警。其父许某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据此将许琴抓获。
今年3月21日,此案在开庭审理当中,许琴对指控杀人罪行供认不讳,但辩解称是阿文本人对生活失去信心,多次要求一起自杀,她拗不过深爱的“情人”,同意之下应对方要求,帮助掐死阿文准备随后徇情。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许琴的说法因只有她本人供述及其“遗书”证实,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不予认定。结合许琴自首、悔罪和认罪,法院依法决定从轻处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