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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房产“卖”给母亲 妻子上法庭确认无效

发布日期: 2008-06-02  //www.110.com  
丈夫王先生未经妻子林女士同意,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无偿“卖”给母亲陈女士。林女士获悉后将丈夫和婆婆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林女士和王先生于1998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买下了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某套房屋,产权证上也仅登记王先生一个人。2008年3月1日,王先生与与母亲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将该房屋以395,000元价格出售给他母亲陈女士。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陈女士却未向王先生支付过房价款。2008年4月29日,林女士将丈夫王先生和婆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登记到王先生名下。

    法庭上,王先生辩称,房屋原为母亲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2000年,他在未征得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将此房屋买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7年,自己夫妻二人购买控江路另一套房屋,由于支付能力有限,向母亲借款25万元。入住新房后,考虑到控江四村房屋是母亲的,所以与母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权还给母亲,抵消所借的250,000元钱款。母亲也将借据还给了他,该借据已被被告撕毁。妻子林女士是知道借款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的。虽然没有支付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但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陈女士则辩称:2000年,儿子擅自将此房屋产权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经协商,决定在小夫妻二人购买新房后将系争房屋产权归还给陈女士。现新房已买,儿子履行其承诺,将老房子产权归还,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故请求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控江四村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是王先生和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故此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现王先生未经林女士同意,擅自将此房屋出售给母亲陈女士,属无权处分。王先生认为林女士事先知道房屋售出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陈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有悖于正常的交易习惯。两被告辩称未支付对价是因抵销债务,但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陈女士系王先生的母亲,明知林女士与王先生为夫妻关系,而无偿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林女士有权追回已转让的财产。据此判决,王先生与林女士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控江四村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被告王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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