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7日晚,许某在去网吧找男朋友途中,偶遇薛姓男子一伙人。几人当中许某只认识薛姓男子,该男子便邀请许某与他们一同前往卡拉OK厅唱歌。尽管和其他人并不相熟,甚至从未认识,但许某仍答应与他们一同前往。
几番豪饮之后,许某醉了,并哭着要回家,此时的严某某、卓某以送许某回家为由,将醉酒的许某带至渝中区某宾馆内。严某即趁许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在此之后,严某、卓某又趁许某不备之机,将其挎包内的人民币1500余元盗走并逃离现场。案发后,严、卓二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许某与被告人严某,卓某等人并不认识,仅仅因为贪玩,即听从他们的邀请一同前往喝酒,从而最终导致罪案的发生。检察官提醒女性朋友,如只身一人在外,要随时保持警惕,对于不熟识的男子应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给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