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台州市禁毒支队缉毒大队原大队长江云秋因为贩卖贩毒线索受贿11万,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 年37岁、大学文化的江云秋,风华正茂,曾令吸毒者和毒犯闻风丧胆。然而,这个与犯罪分子打了10多年交道的缉毒大队长,却在金钱的诱惑下,向嫌犯出售“立功线索”,从而将自己推向了被告席。
咖啡馆里,律师牵线卖线索
2006年夏天,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许玉聪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柯某减轻刑事处罚,找到了时任台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大队大队长的江云秋。
在椒江一咖啡馆包厢,许玉聪要求江云秋为柯某提供立功线索。江云秋将线人陈某某的联系方式告诉对方,许玉聪送给江云秋人民币10000元。后江云秋还亲自带陈某某与对方见面,由陈某某为柯某提供了一条犯罪线索。
10万元买了一个“立功”
2006年9月,台州汽配城董事长罗青荷(另案处理)的弟弟罗正义因涉嫌强奸罪被路桥区公安局逮捕。为了让弟弟减轻刑罚,罗青荷想到了让弟弟戴罪立功,可这个功必须是重大的功,需要提供特别的犯罪线索才行。
这时,他们想到了找缉毒大队长江云秋“帮点忙”,因为,江云秋极有可能掌握一些贩毒线索。
2006年9月15日,罗青荷多方联系找人将10万元送给了江云秋,江云秋略作推辞收下了。
就在这笔钱的利诱下,江云秋又找到了线人陈某某,让陈某某和罗青荷见面,提供给了罗青荷一条犯毒线索。在这个线索的帮助下,10月28日,椒江高园小区“小刘”等人被抓获。
随后,在罗正义案件一审中法院没有认定其立功的情况下,江云秋又出具了相关证据,使得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了罗正义的立功行为。
受贿11万判刑7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云秋身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辩称曾写信交代问题,应视为自首。但法院审理认为,在江云秋自书交代之前,他原单位的纪检部门,已经掌握了他受贿的事实,所以对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江云秋在归案后检举他人盗窃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宣判,被告人江云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
一个本来有着大好前途的年轻警官,就这样因为一念之贪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