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日15时许,孙秀林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家中对房客7岁的女儿王某进行猥亵,后唯恐罪行败露,用家中绳索系勒王某颈部,致其死亡。事后,孙秀林将王的尸体抛弃于自家附近的夹道内。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秀林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后恐罪行暴露,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均应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孙秀林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所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07年8月2日15时许,孙秀林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家中对房客7岁的女儿王某进行猥亵,后唯恐罪行败露,用家中绳索系勒王某颈部,致其死亡。事后,孙秀林将王的尸体抛弃于自家附近的夹道内。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秀林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后恐罪行暴露,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均应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孙秀林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所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