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查明,2007年11月,陈某权让黄某文去物色一个人,使他受伤后再以“撞车”的方式敲诈司机的钱。之后,黄某文找到了被害人陈某就(男,16岁)。
11月26日,陈某坤、陈某权、黄某文和陈某就等人在清新县太和镇一商业楼陈某权的租住屋内,密谋如何诈骗钱财。陈某坤、陈某权威逼利诱陈某就,称“事成后,给他四分之一的钱”,最终说服陈某就接受被打断手再制造交通事故行骗的方法。
11月29日,在陈某权租住的出租屋内,陈某坤、陈某权等5人叫陈某就背面朝天大字形趴在地上,黄某文等人分别按住陈某就的双手双脚,陈某坤则持铁水管将陈某就的左手腕打断。
第二天中午,陈某坤、陈某权与黄某文、欧某、陈某就等人驾驶面包车到清新县太和镇迳口路段,由欧某用自行车搭载陈某就假装撞上大货车,陈某就倒地。陈某坤、陈某权等人假装路过,与货车司机一起将陈某就送到医院。陈某坤、陈某权在与司机商量赔偿事宜过程中,司机发现不妥即报警,陈某坤、陈某权与陈某就等人被警方扣留。经法医鉴定,陈某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清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坤、陈某权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权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坤直接致伤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且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