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从二00一年三月至二00四年五月期间,刘建秋、刘洪强、梅波、邹世英等人单独或结伙,窜到东莞市寮步、大朗、东城等镇区的市场,乘儿童单独在市场附近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即以买泡泡糖、玩具等为诱饵,拐带儿童到汕头市潮阳区,交由刘建秋、胡海平、陈虹、卢锦辉、郑英俊、黄玩伟、张秀将儿童卖出,共拐卖儿童三十八名。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由各被告人对拐、卖儿童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工合作、实施一条龙式的犯罪,犯罪次数达三十一次,拐卖儿童三十八名,造成至今尚有十二名被拐卖的儿童无法被解救的严重后果,各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大,后果极其严重,且给被拐卖儿童及其亲人的精神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依法应予严惩。
刘建秋在共同犯罪中直接拐带、贩卖儿童,还伙同胡海平负责联络买家卖出儿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法院以被告人刘建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