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其他案件 >> 资讯正文

团伙绑架得手后将人质扔入湖中溺死 主犯获死刑

发布日期: 2008-06-12  //www.110.com  
        以被告人林长生为首的4人犯罪团伙,绑架、勒索得手后为杀人灭口,将人质残忍地从贵毕公路西溪河大桥扔入湖中。6月10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林长生等3名主犯被判处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初,被告人林长生、张顺美共谋勒索被害人孙宁(私营企业主)的钱财,后林长生便邀约被告人李顾江、陈洪宇参与作案。同年11月17日晚,张顺美前往兴义市区,将孙宁骗到顶效事先踩好的点上时,林长生、李顾江、陈洪宇三人一同冲上车将孙宁控制在车上,并对孙实施捆绑、殴打,由李顾江驾车前往贵阳方向。途中,3被告人从孙宁的包内搜得现金500元及银行卡等物,并逼迫孙宁讲出银行卡密码。在途经镇宁县城时,陈洪宇用此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支取400元。18日上午,3被告人逼迫孙宁给家人打电话,索要17万元赎金,孙宁被迫叫其弟将17万元打进其银行卡账户上。车开到毕节市后,陈洪宇到银行查询17万元现金已到账,并先后支取了4万元、2.6万元。19日凌晨3时许,为灭口,林长生、陈洪宇、李顾江三人在车上采用扼颈、殴打,并用毛巾、封口胶布捆绑孙宁口鼻后,将孙宁从贵毕公路西溪河大桥中段扔到桥下湖中,致孙宁内脏破裂并机械性窒息死亡。19日上午,三人又返回毕节市内,用孙宁的银行卡支取卡上余额12.98万元后驾车逃到贵阳市。分赃后,3人各自分手。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长生、陈洪宇、李顾江、张顺美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林长生、陈洪宇、李顾江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顺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34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