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初,被告人林长生、张顺美共谋勒索被害人孙宁(私营企业主)的钱财,后林长生便邀约被告人李顾江、陈洪宇参与作案。同年11月17日晚,张顺美前往兴义市区,将孙宁骗到顶效事先踩好的点上时,林长生、李顾江、陈洪宇三人一同冲上车将孙宁控制在车上,并对孙实施捆绑、殴打,由李顾江驾车前往贵阳方向。途中,3被告人从孙宁的包内搜得现金500元及银行卡等物,并逼迫孙宁讲出银行卡密码。在途经镇宁县城时,陈洪宇用此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支取400元。18日上午,3被告人逼迫孙宁给家人打电话,索要17万元赎金,孙宁被迫叫其弟将17万元打进其银行卡账户上。车开到毕节市后,陈洪宇到银行查询17万元现金已到账,并先后支取了4万元、2.6万元。19日凌晨3时许,为灭口,林长生、陈洪宇、李顾江三人在车上采用扼颈、殴打,并用毛巾、封口胶布捆绑孙宁口鼻后,将孙宁从贵毕公路西溪河大桥中段扔到桥下湖中,致孙宁内脏破裂并机械性窒息死亡。19日上午,三人又返回毕节市内,用孙宁的银行卡支取卡上余额12.98万元后驾车逃到贵阳市。分赃后,3人各自分手。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长生、陈洪宇、李顾江、张顺美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林长生、陈洪宇、李顾江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顺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