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洪善谱从律师手中领取了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洪善谱246288.8元。
1998年12月,洪善谱任中信银行东山支行市场部负责人时,客户马胜荣声称要介绍给他一个大客户,要求洪善谱会见。接着,洪善谱在会客室会见了吴颂朝(被害人)和谭佳。作为中间人的谭佳向他简单介绍了客户之后,转而对洪善谱称,他们有些事想再聊一下,洪善谱便转身离开。
由于这几分钟的会面,洪善谱搭上了6年的牢狱生活。其实,早在会面之前,谭佳和马胜荣等人已对吴颂朝谎称中信银行东山支行能给每年18%的定期存款利息,并鼓动吴颂朝把钱转为中信银行的定期存款。马胜荣让洪善谱会见吴颂朝和谭佳,是为了骗取吴颂朝的信任。
与洪善谱见面后,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谭佳便为吴颂朝办理了转移业务。在办理转移业务的过程中,谭佳等人实施诈骗,掏空了吴颂朝1100万元存款。1999年12月,吴颂朝到中信银行提取第一笔600万元到期存款时,被当时的行长认出其存款凭证属于伪造,至此东窗事发。洪善谱因为那次短暂的会面,被认为是诈骗同谋。
2000年2月,时任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筹资一部总经理兼个人金融处处长的洪善谱被警方拘留。2003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洪善谱有期徒刑15年,并处10万元罚金。洪善谱随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广州市中院重审。2006年12月,广州市中院对洪善谱所涉案件重新审理,当庭宣判洪无罪释放。
无罪释放后,洪善谱认为自己被错拘、错捕、错判,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与精神均受到严重侵犯,故以侵犯人身自由、90个月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害等原因,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检察院赔偿其损失共110多万元。
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洪善谱被错误羁押248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246288.8元。此项赔偿金由本案的共同义务赔偿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平均分担。
对洪善谱提出的其它赔偿要求,省高院判决认为,由于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损失及精神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建议洪善谱向其原所在单位申请补发和补缴。洪善谱提出赔偿因被侵犯人身自由造成被迫转让房屋的损失35万元,是洪善谱自有房屋的目前可售价与当时售价的差价,该差价属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职权时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属直接经济损失,故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被错捕错判的事实给洪善谱的名誉造成损害,省高院判决,共同义务承担机关应该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洪善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