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去年4月5日,她到被告会议中心的男洗手间方便时,因地面湿滑致使摔伤。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疤痕,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造成原告受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多元。
对此,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服务场地符合安全规范,卫生间男女区分标识及安全提示标识齐全,没有安全隐患,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原告向法院表示:由于当时女洗手间太多人,故很多女学员到男洗手间方便,因去洗手间的人很多,如厕后多人洗手,而被告的服务员没有及时搞卫生,导致洗手间地面有很多水,其因地面上的水湿滑,摔倒在厕所的台阶上。
法院:
原告擅入男厕过错在先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当时是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所的。原告作为成年女性,应当遵守男、女厕所的使用规定,在被告的男、女厕所有明显标识的情况下,原告此行为属明显的自身过错在先,是造成其摔倒的前因。
此外,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和预见到一般的厕所地面有水湿是正常现象,而且原告也表示其进入男厕所后看到地面水湿,故此时原告应充分注意安全。对此损害后果,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对此事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