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两人就已结怨
2002年6月,秦某移在虎门镇博头村经营某时装厂。该厂员工张某向秦某移提出辞职,秦某移认为该工人经常无故不上班,便没有当场给他结算工资。当年6月27日23时许,张某找到赵国平带着10多名男子携带刀棍等凶器,将秦某移砍成重伤(七级伤残),赵国平因此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事后,秦某移将工厂迁至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大道西,并改名后继续经营。赵国平刑满释放后于2007年7月24日伙同他人窜到该时装厂找秦某移勒索2万元“补偿费”,随后几天还多次打电话和发手机短信给秦某移勒索钱财,并威胁如果不给将对秦及其家人不利。
不堪纠缠杀人后自首
去年7月28日16时30分许,秦某移在先向派出所报案被赵国平勒索一事,同时,为摆脱赵国平的纠缠也准备了1万元现金准备给赵。秦某移供述称,他想叫赵国平拿钱后签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找麻烦,花钱买个平安。但因为害怕赵国平,秦某移还准备了一把砍刀。
当日18时许,当赵国平前往取钱的时候,秦某移要求赵国平签订保证协议遭拒。“他逼得我太苦了,如果他不死,我的家人就有危险。不如让我自己和赵国平来个了断。”秦某移遂拿出一把事前准备的砍刀砍击赵国平头部、肩部等部位数刀,将赵砍死。
案发后,秦某移立即携带作案工具砍刀于当日20时20分到派出所投案。秦某移的亲属与赵国平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50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移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杀死被害人赵国平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