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郑思维在2006年结识妇女韩某某后,与其联系频繁、关系密切。2007年3月,郑思维与韩某某的关系被韩的婚外情人王祥森发现,王祥森就此多次向郑思维与韩某某提出反对意见,对此,郑思维与王祥森产生矛盾,关系逐步恶化。
2007年4月18日晚上,郑思维驾驶浙OC04××桑塔纳轿车在平阳县与王祥森见面,之后郑思维持钝器打击王祥森头部两下,并用单面刃锐器捅刺王祥森胸部两下,导致王祥森死亡。随后,郑思维将王祥森的尸体掩埋在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办事处长岗山公路边,并冲洗车内的血迹,更换了轿车内的座椅外套等物品。经鉴定,王祥森系遭钝器捅刺至肋骨骨折,双肺、横膈及肝脏等脏器损失合并大失血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郑某因感情纠葛而持锐器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害人王祥森的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向郑思维索赔1161577元。法庭在当天庭审中,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后,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