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出生的胡某,只有念到了小学,从安徽来上海后因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在社会上混迹。2007年3月,生活拮据的胡某,向同乡张某和周某及湖北来沪的魏某提议抢劫,并得到三人同意。随后,胡某、魏某在上海市一地铁站附近购买了两把刀作为抢劫工具。
3月21日下午,四人携带刀具来到静安区,并在江宁路、南京西路等路段寻找目标,伺机抢劫作案。
3月22日凌晨3时许,当胡某等四人来到江宁路附近时,发现了单身行走的宋某,便一路尾随。随后宋某进入了江宁路931号工商银行24小时的自助银行,胡某拿着刀具随后进入银行,其余三人在门口望风。进入银行后,胡某乘宋某不备,拔刀从背后猛刺宋某腰部,遭宋某反抗后,胡某又用刀连续猛刺宋某头部、胸部、手臂等处,直至被害人宋某倒地。
胡某从宋某手中劫得皮夹一只,又从存款机上劫取宋某的银行卡。与此同时,张某也进入银行,从宋某的包内劫得手机一部。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7年4月5日,胡某、张某在安徽宿松县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判决中,上海市二中院鉴于主犯胡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主犯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两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千元。两名从犯中,魏某获刑7年;周某犯罪时也未满18周岁,故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于本案三名未成年被告,市二中院在宣判中特别予以告诫,希望三人不要因此消沉、悲观,而应当通过这一深刻的教训来指引今后的人生之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今后的服刑改造,争取早日自新,成为一个遵纪守法、自立、自强、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