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5日,乐昌市沙坪镇柘洞村村民刘某的小女儿刘某连与乐昌市梅花镇鹿村村民叶某的儿子叶某华自愿结婚,刘某收取了叶某的礼金19000元。同年12月16日,刘某连、叶某华夫妻回娘家探亲。刘某连的姐夫黄某均也来到岳父家。当晚,刘某连与其姐夫黄某均二人逃离娘家,从此杳无音信。2007年2月11日,叶某与刘某经协商达成返还礼金的协议,刘某支付8000元现金后,立下11000元的欠据一份给叶某收执,并且约定至同年5月12日全部还清。
到期,刘某无力偿还,被叶某一纸诉状告上乐昌市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刘某偿还欠款11000元。刘某则辩称,其小女儿是由其大女婿黄某均带走的,欠款应由其大女婿黄某均偿还。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于叶某所诉请的事实已作了确认,即承认欠叶某11000元。叶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刘某依法负有按约定偿还债务的责任。刘某要求与本债权债务无关的案外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此,判决刘某偿还叶某欠款11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此事是人贩子黄某均造成的,因为是他与我的小女儿预约逃到温州去了。黄某均打电话回来说,叶某方有任何问题,由他负责,大不了赔钱罢了!因此,叶某应向公安机关举报,起诉黄某均贩卖妇女的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赔偿。
被上诉人叶某答辩称:刘某的上诉理由依法不成立,从其上诉状中可以看出,刘某连所谓的出走后,刘某就与其大女婿黄某均“达成了可以赔偿被上诉人父子损失的约定”,否则刘某怎会在其小女儿被黄某均拐卖的情况下,不向公安机关报警,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案是“刘某父女与黄某均以婚姻为名,诈骗他人钱财而设的局”。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韶关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对本案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其小女儿是受其大女婿指使而出走,故应由其大女婿承担责任。对此,终审认为,本案之欠款,形成于双方当事人儿女结婚时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的彩礼,后因上诉人女儿离家出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的协议而产生。刘某立下欠条,将返还彩礼关系转化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上诉人女儿刘某莲已离家出走一年多,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叶某依据刘某所立的欠条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给付欠款,依据充分,理应支持。上诉人刘某认为应由其大女婿承担给付义务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