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青海省对各级民政、审批登记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登记行为、自治行为、任职管理、财务管理、收费行为、业务活动等作出规定。
提出社会组织要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载入章程,为实现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转变奠定制度基础。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青海省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监管和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负责人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组织人员平均工资的两倍。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所列项目,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收费、筹集资金或提高收费标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
《准则》提出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属性,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社会组织可通过提供服务取得合理合法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自身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划归个人、其他组织所有。社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同时,社会组织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