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组织内部,形成凡事要请示汇报,安排的事必须照办,相互不得打听,出了事层层负责解决,最后由陈明出面等不成文的严格规定。陈明还对组织成员进行了明确分工,陈华治、黄全刚等人跟随其左右,充当保镖,并负责在荣昌县各涉赌场所收取保护费和发放高利贷。廖勇等人负责荣昌县“午夜年华”、“龙都天城”两大娱乐场所的毒品交易,在包房内放置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以备使用。不准除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在此贩卖毒品和自带毒品吸食,如有违者,就会遭到殴打。潘亮、唐宗江等人负责开设赌场。吴启华、魏孝龙等人在各涉赌场所及非法经营的当铺发放高利贷。
在陈明的直接参与或授意下,组织成员使用统一购买的砍刀、钢管等工具,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及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六人轻伤。同时,他们通过一系列暴力犯罪,扩大影响,吸引更多人加入犯罪组织,达到了扩充势力的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陈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且其在诈骗和贩毒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对陈明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陈历、杨涛二被告被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1名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